第四条 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审定、费用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就医管理等日常工作。
县(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参保登记、资格认定、扩面征收、医疗费用初审、医疗保险卡发放和咨询服务等事项。
市发展改革、宣传、财政、审计、统计、法制、物价、人事、地税、民政、教育、卫生、药品监督、公安、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
民政部门要做好城镇低保对象的参保和医疗救助工作,同时负责做好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和托幼机构做好在校学生和儿童的参保工作。
残联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地方政府补助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定点医疗、转诊医疗管理。
第二章 缴费和补助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标准如下:
(一)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家庭每人缴纳3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每人每年补助95元,家庭每人缴纳15元。
(二)一般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家庭每人缴纳140元。
(三)特困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政府补助176元,家庭每人缴纳44元。
第八条 随着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力情况、基金运行情况、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及医疗消费水平变化,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筹资标准、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职工供养家属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