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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要搞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帮助特殊困难居民通过医疗救助解决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

第三章 参保申报

  第十一条 新参保的城镇居民应于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要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部门办理参保手续(2009年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参保手续时间从3月1日开始)。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办理申报、续保、缴费等手续。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视为重新参保,设6个月等待期。
  第十三条 参保城镇居民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升学(户籍迁出我市统筹区域的)、死亡等,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参保后按规定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形式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缴费用不予退回。城镇职工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原缴费不予退回,但原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如再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原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连续计算。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成人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学生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缴费的下一个月至次年9月30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按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费用,基金按一定比例予以支付,同时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住院待遇。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治疗实行单病种结算。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参保患者个人先交纳400元起付金后,其余部分在规定范围内基金支付5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参保患者个人先交纳300元起付金后,其余部分在规定范围内基金支付55%;在一级或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参保患者个人先交纳200元起付金后,其余部分在规定范围内基金支付60%。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学生儿童的住院待遇,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参保患者个人先交纳300元起付金后,其余部分在规定范围内基金支付5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参保患者个人先交纳200元起付金后,其余部分在规定范围内基金支付57%;在一级或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参保患者个人先交纳150元起付金后,其余部分在规定范围内基金支付62%。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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