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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门诊大病待遇。发生医药费用,参保患者先交纳300元起付金后,其余部分按规定范围报销5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0.5万元。
  第十八条 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肝肾移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系统性红斑狼疮(具体报销办法见《鹤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因病需要转往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两县自行确定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外治疗,无转诊证明和批准的费用自理。外转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先减去10%后,再按比例报销,病种标准内的费用报销50%,超病种部分报销25%。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自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5年后,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在1.7万元基础上再上调0.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城镇居民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坠楼等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赴港、澳、台及在国外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生育费用;
  (四)整形、美容手术费用;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物事故等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其他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参保居民家庭缴费、政府补助资金、利息组成。
  第二十三条 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账管理,要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挤占和挪用。要加强社区等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解决必须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每年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进行预决算。年终决算基金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归集到位并划拨到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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