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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提前招生录取。主要限定在艺体类和开设特殊专业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进行。提前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学校招生总规模的30%。参加提前招生录取学校(专业)需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委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进行提前招生录取。

  (二)统一招生录取。参加全市统一招生的技工学校均应参加全市统一的计算机录取,按照考生报考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凡被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三)在统一招生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按照程序进行招生补录工作。补录只录取参加全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招生。各招生学校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京政办发[2000]5号)要求,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招生简章的申报及录取工作。

  (五)面向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进行中等职业教育试点的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确定。具体工作另行布置。

  五、 技校招生有关工作事项

  (一)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联合组成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和服务,审核确定今年技工学校的招生资格,并对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予以公示(见附件2)。

  (二)继续执行新专业申报制度。各招生学校开办新专业,应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新开办专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师资和办学条件。凡未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的新专业,不安排招生计划。

  (三)公开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按专业(元/生?年)明确写入全市统一印发的招生简章。

  (四)招收农户考生继续按照《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农业户口学生转为非农业户口学生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3]511号)的规定执行。

  六、技校招生工作要求

  (一)各招生学校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录取原则。按照合理分流、双向选择、多次机会、分批录取的工作要求,确保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照自己的意愿报考。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坚决抵制各种违规招生的不正之风。

  (二)各招生学校应按全市统一部署和规定程序实施招生工作。各招生学校应按要求时间编制招生简章,未经市劳动保障局同意,各校不得擅自变更招生方式和招生规模。
  (三)各招生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应做好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工作应急预案,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招生期间的监测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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