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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建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自有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重要设施完好有效,不得影响、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服从物业单位的管理,履行协议中的安全责任,配合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在促销活动前,应当制定相应的预案;客流量超过额定数量,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采取限制客流措施,做好疏导、疏散工作。

  使用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报送物业单位备案,物业单位应当协助、配合使用单位做好促销活动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五章 装修改造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楼宇装修、改造的,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审核或备案的,应当将装修、改造方案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后,方可组织施工;需要验收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进行装修、改造,应当提前告知使用单位,影响楼宇安全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楼宇装修、改造的,应当征求产权单位同意后,与物业单位签订协议,物业单位按照协议的内容对使用单位的装修、改造进行监督。

  使用单位对装修、改造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物业单位对装修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同时报告产权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楼宇进行装修、改造,产权单位、物业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区域应当与其它营业区域相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第六章 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产权单位和物业单位应当制定楼宇的总体应急预案,预案应当明确产权单位、物业单位及使用单位的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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