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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全民创业工业园优惠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全民创业工业园优惠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9]9号)


市辖三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全民创业工业园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韶关市全民创业工业园优惠办法

  为鼓励和扶持创业者(含二次创业者)在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浈江片区)内设立的全民创业工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租用标准工业厂房投资创业,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创业环境,制定本办法。

  一、优惠对象

  (一)在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登记注册,租用厂房在3000平方米以下,且属机械装备制造业以及为之配套的机械加工企业、电子信息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旅游产品制造业等生产性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愿接受创业园统一代管(即政务代理:统一注册、统一商标、统一纳税),从事机械加工、电子信息、农产品深加工、旅游产品制造项目的创业者。

  二、优惠措施

  (一)进入创业园区的企业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8年内享受标准厂房租金优惠,由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

  1、5年内,一楼租金:3.00元/平方米;二楼租金:2.50元/平方米;三、四楼租金:2.00元/平方米。

  2、第6年至第8年,一楼租金:4.00元/平方米;二楼租金:3.50元/平方米;三、四楼租金:3.00元/平方米。

  3、第9年开始,厂房租金按市场价格计算。

  4、企业租用特殊结构厂房,价格另定。

  (二)创业园内企业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5年内,按照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的情况,享受相应的财政专向性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发、节能减排及自主品牌创建等。

  (三)在创业园内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四)设立创业园至韶关市区的专线车,为企业职工提供便利的交通服务。

  三、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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