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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完善市场服务功能。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模式,整合人才、劳动力、高校毕业生三大市场,打破部门分割的状况,集中各种要素,为人力资源供需双方提供优质服务。实现有形市场和网络市场的统一、就业指导与就业服务的统一、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的协调统一。健全市场设施、完善市场功能,构建服务规范化、工作制度化、功能多样化、信息网络化、城乡一体化的市场就业服务平台,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益。

  (六)加强失业调控。各地要及时分析本地就业失业形势,制订完善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建立加强失业预警机制,保持本地就业局势基本稳定。要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二、继续完善和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七)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本意见所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八)收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发[2008]5号文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本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职业介绍补贴。各类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和本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可按实际成功就业人数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2-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担保条件,按《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发[2008]5号文,经办金融机构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经办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减化办理手续,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本意见下发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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