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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发展前景较好、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信贷部门审核同意,可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十三)资金投入。加大促进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每年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重点安排用于解决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经费。

  (十四)政策衔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1月1日起不再新发《再就业优惠证》,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逐步将相关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广东省户籍劳动者异地就业的,经就业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有关税费减免、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的文件执行。

  三、积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十五)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2008-2010年计划每年组织参加“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量保持在1000人以上,并达到90%以上的培训合格率,力争扶持2000名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带动就业不低于6000人的倍增效应。鼓励青年创业,每年组织400名有创业意愿及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50%以上。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培育一批有专业技术、懂经营管理,并获得“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中国项目认定资格的师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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