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工商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凡与招用的韶关市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七)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广东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各地要通过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的方式,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土地或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小企业孵化基地集中吸纳失业人员创业。综合运用收费、场租、电价、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予以扶持。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建设1个以上创业孵化基地。
(十九)优化创业服务。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广开创业门路,大力推进形式多样的创业活动。建立创业项目库,开发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适合创业者需要的创业项目向创业者推荐,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社会创业咨询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开发和后续服务工作。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组建创业专家辅导队伍,向创业者提供公益性创业咨询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扶持等服务,实现“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四、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制度
(二十)构建劳动者学有所教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我市产业转移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要求,把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体系,力争使本市劳动力每5年至少接受1次技能提升培训。认真落实《韶关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韶农工办[2008]1号)、《韶关市百校扶百镇双百挂钩对口培训工程实施方案》(韶农工办[2008]2号)要求,真正把培训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缩小差距的关键,通过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等级培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和二、三产业转移,实现技能就业、素质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