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实行特殊技能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1次以上免费的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六)给予扶持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从事家庭手工、家庭服务业、农村种养业、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创业,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可优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市辖三区提供就业岗位多、成效显著的创业典型由市直全民创业专项基金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奖励资金,具体申报条件按《韶关市直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其它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参照执行。
(二十七)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企业所在地户籍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80元。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十八)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非在编岗位以及街道社区筹资开发的就业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按隶属关系报市和县(市、区)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和财政部门制订。
(二十九)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乡镇(街道)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