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09年全市年票征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韶府办[2008]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公路局:
自我市实施年票制以来,年票费征收部门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收费管理,广泛宣传政策,并积极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使年票各项工作平稳推进。同时,市、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积极配合,在年票缴费把关和稽查方面做了大量的协管、协查等工作,确保了我市年票制改革得以顺利施行。我市实施费改税后,由于部分车主对费改税政策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致使自觉缴费意识淡薄、恶意逃费等现象有所出现,将给2009年度年票征费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很大阻力。因此,为做好2009年度我市路桥通行费年票的征收工作,防止费源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市及各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和车管所(股)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既定的年票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在车辆办理入户、年审、转籍、报废等手续过程中,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未缴纳年票费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入户、年审、转籍、报废等手续。
二、2009年年票征收时间为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5月31日,逾期将按相关规定处理;2008年欠缴年票费车辆,在2009年2月28日前补缴的,免收滞纳金。
三、年票征费把关工作要明确责任,层层抓落实,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凡出现把关不严、玩忽职守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负总责,公安、公路部门的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确保措施有力,效果明显。市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督办范围,定期督办检查。
四、市及各县(市、区)公安交警要进一步加大上路稽查逃费车辆的力度,将年票费缴交情况作为路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公路部门要全力配合,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适时进行不定期、不定点的稽查行动。
五、市直及县(市、区)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年票制的宣传报道,引导广大司机、车主正确理解费改税和年票制政策,提高缴费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