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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信息局关于韶关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试点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信息局关于韶关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试点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8]2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科技信息局《关于韶关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试点建设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信息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市科技信息局关于韶关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试点建设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韶关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试点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意义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平时用于满足广大市民日常休闲、娱乐健身的需要,帮助人们强化防灾意识和提高应急避难能力。在发生地震灾害时,为广大市民提供保护生命、维持生活的场所。

  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突出了政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现了政府在高度重视城市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灾害防御,是提高我市综合防灾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安全、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依据和总体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64-2008)、《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等编制本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要求:坚持防震减灾同经济建设一起抓;要高度重视城市建设的地震安全;进一步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完善地震救援救助体系;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设置必需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配置必要的避难救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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