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金融工作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44号 2009年3月1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2009年度金融工作综合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2009年度金融工作综合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强化金融服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以下称市人行)、宿迁银监分局(以下称市银监局)、农业发展银行宿迁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宿迁分行、江苏银行宿迁分行、邮储银行宿迁市分行、宿迁民丰农村合作银行。
二、考核内容
(一)市人行主要考核项目:全市金融系统贷款净增加额、工业贷款净增加额、金融生态建设、银企合作洽谈会、金融服务、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等。
(二)市银监局主要考核项目:全市金融系统贷款净增加额、工业贷款净增加额、不良贷款下降、新设立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等。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考核项目:贷款净增加额、工业贷款净增加额、不良贷款下降、贷款利率优惠、增设金融机构及服务网点、金融服务、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等。
三、考核办法
(一)实行按月考核、按季通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办法。
(二)采取百分制,量化指标按完成任务比例计分,非量化指标实行扣分制。
(三)各金融机构季度考核结果于次月10日前在金融系统季度形势分析会上公布,并报市委、市政府。
四、考核依据
(一)金融机构贷款净增加额、工业贷款净增加额:以市人行提供的月度统计报表为准。
(二)不良贷款下降:以市银监局监测考核结果为准。
(三)增设金融机构及服务网点:以市银监局审批或备案数据为准。
(四)贷款利率优惠:总体水平低于周边,上浮率低于上年,以考核办调查了解数据为准。
(五)金融生态创建: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考核为依据,全年创建信用乡镇不少于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