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建法〔2009〕4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1月6日厅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设区市、扩权县建设系统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则,并抓紧组织力量认真研究和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于2009年5月1日前报省建设厅备案。
设区市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指导、监督作用,抓好所辖县(市)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工作。
二○○九年二月六日
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统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自由裁量行为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建设行政违法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对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进行裁量,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
第四条 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