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法律目的。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目的,或者追求不正当的目的。
(三)考虑相关因素。应当考虑法律、法规、规章明示或者默示的要求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考虑的因素,排除不合理因素的干扰,不能考虑不相关因素。
(四)符合比例原则。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为法律必须,结果与措施、手段之间存在着必要性;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不应大于建设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
(五)过罚相当。实施的行政处罚,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责令改正并重。教育引导和促使相对人自觉守法。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 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在《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
说明理由必须客观、真实。
第七条 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章 自由裁量的基准与适用
第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可将行政处罚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裁量等级。
(一)不予处罚是指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适用的行政处罚。
(四)一般处罚是指不具有适用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条件的行政处罚。
(五)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适用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