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物价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07年1月,鉴于我省存在车身反光标识粘贴服务收费过高和质量参差不齐问题,根据《
价格法》、《贵州省定价目录》和国家有关规定。下发了《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7>7号),促进了我省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工作顺利开展,维护了车主利益。由于现在进入我省的具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公安部安全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的反光标识产一品种类繁多,部分地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汽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保证服务质量。省物价局对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服务收费不再作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市(州、地)物价局可根据本地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市场竞争程度,自行确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服务收费是否作为政府指导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