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认证中心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通知
(皖价证〔2009〕54号)
各市、县物价局、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和《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工作,全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列入当地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的价格鉴定活动。经研究,现批准全省97个价格认证中心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名单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价格认证中心名单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价格认证中心名单
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
合肥市价格认证中心
庐阳区价格认证中心
瑶海区价格认证中心
蜀山区价格认证中心
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
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
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
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
濉溪县价格认证中心
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
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
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
利辛县价格认证中心
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
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
萧 县价格认证中心
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
泗 县价格认证中心
蚌埠市价格认证中心
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
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
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
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
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