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财库〔2008〕74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为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我局研究制定了《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规范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及现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在资产类(资金占用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125,行政单位编号115,建设单位编号235)。本科目借方登记预算年度内下达的预算指标与预算单位实际支出数的差额。本科目贷方登记本单位根据上年结余资金编报并经市财政局批复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数,以及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
二、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
(一)财政直接支付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作相关会计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2、事业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3、建设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