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上市后备资源库。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拟定重点培育企业入库标准并实施动态管理。通过企业申报、州(市)人民政府推荐(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推荐),按照企业条件、时间进度和上市目的地,确定工作目标,“一企一议”地制定培育计划,帮助进入后备资源库企业加快上市步伐。
(八)支持上市公司重组整合。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交叉持股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进龙头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产业优势较为突出和发展潜力较大的上市公司以资本为纽带,跨地区、跨所有制收购兼并同行业或相关企业,延伸优势产业链,带动产业集群发展。对经营业绩差,主营业务不突出的上市公司,要采取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方式注入优质资产,进行实质性重组,切实增强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鼓励引导省级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以金融创新工具为载体,积极参与重组整合,应用市场化手段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状况。对主业瘫痪、资不抵债、风险大且重组无望的上市公司,要运用市场机制,按有关规则实施平稳退市。
(九)推进企业整体上市。加快推进大企业集团整体上市工作,依托现有上市公司,采取定向增发、吸收合并、分拆等多种方式实施集团资源战略性整合,推动龙头企业整体上市,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上市公司。
(十)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帮助上市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尤其是具备持续再融资能力的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要积极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低成本扩张,进一步增强我省上市公司的整体实力和云南特色板块的影响力。
四、积极开展融资方式创新
(十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多种融资工具和金融创新产品的筹资功能,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创新产品筹措资金;积极探索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利用信托机制,开展融资型银信合作,进行股权投资融资。
(十二)积极支持发展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创业投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以及高新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企业提供创业资金,壮大企业实力。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风险投资机构和私募股权投资,推动一批有上市前景的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境内外投资机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有色金属、能源、水利、生物资源、旅游等对云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带动作用的产业领域,为优势企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稳定的直接融资渠道,促进我省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十三)强化融资平台建设。把融资平台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增加数量、提高质量。在保持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或控股地位不变的情况下,对集团控制的专业投资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引进国内外一流投资机构和民间资本开展合资合作,充分放大其融资功能;积极引入战略投资伙伴,特别是国际知名投资银行实施资产重组,进一步改善资本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向高水平的投资控股集团甚至投资银行转变。壮大国有投资公司队伍,待条件成熟时,将投资领域从经济建设延伸到社会和民生事业,并通过资本和资产运作,健全完善“投入—退出—再投入”的滚动发展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改变投资公司以长期持股、实业投资为主的状况。采取培育上市公司、买“壳”、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等方式,进一步发挥国有投资公司发展新兴产业、壮大支柱产业的投融资平台作用,积极推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