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在资本市场自由买卖的证券,筹集企业发展资金。对电厂及电网、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燃气公司、有线电视网络等具有稳定收益但投资大、回收慢的基础设施项目和资产,探索实行“产权管理、资本运营”的方式,对存量资产实施资本化运作,改变完全依靠政府投入建设的模式,加快推进我省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对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轻轨、大型公交公司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资产,要积极争取资产证券化试点,充分借助资本的力量推动项目加快建设。
五、加大对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
(十五)加大财税优惠政策扶持力度。2008年至2012年期间成功上市的省内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薪金收入应交个人所得税给予3年补贴。拟上市企业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税收减免或转为政府股权(由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代持);拟上市企业历年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资金,经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作企业发展资金;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变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契税减免优惠;拟上市企业自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3年内,当年度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增值税,以上年实交数为基数,超过当地平均增幅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鼓励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省内外企业,凡是因并购重组发生或增加的税收可由同级财政依法给予税收减免。
(十六)进一步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办。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除证券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注册验资、法律公证等中介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其他改制费用。
(十七)支持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并报国资监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备案后,可作为作价依据,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经批准,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并按照不低于评估地价的40%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前发生的潜亏挂账、资产评估不实、呆坏账等不良资产,可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后核销。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允许在国有资产中按照规定提取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