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完善有关配套扶持措施。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审批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做好用地保障服务工作;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环保等部门应主动给予业务指导,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优先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其投资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贷款贴息等专项扶持政策。对列入省级规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中小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于实施实质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其逾期贷款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用于省内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我省相关优惠政策。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组织协调。省级成立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协调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直接融资相关工作。成员单位由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地税局、环境保护厅、工商局、云南证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省金融办负责做好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完善服务手段,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力度,为直接融资工作顺利推进提供组织保障。
(二十)明确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推进直接融资与利用外资、招商引资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要明确责任部门,充实工作力量,抓紧编制企业上市和债券融资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推进本地直接融资工作的政策措施,并实行考核奖惩,努力形成“党委政府引导、责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企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省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我省直接融资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一)大力培育优质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证券、期货公司,鼓励省内证券公司通过收购兼并、增资扩股等方式整合证券业务资源。引进国内外知名证券公司在滇设立区域性总部,在加强风险监管的基础上,支持服务水平高、诚实守信的证券、期货公司在我省开展业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执业情况的跟踪了解,建立中介机构诚信和执业档案,为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便利条件。要严格筛选一批资质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为我省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提供优质服务。对业绩优良、服务优质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依法查处。
(二十二)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资本市场防范化解风险的协调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上市、非法证券期货交易以及借上市公司重组、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等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对退出资本市场或被采取其他行政处置措施的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