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城管执法机关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市城管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七条 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
  (二)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暂扣其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暂扣的工具和物品,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场向当事人开具登记清单,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损坏、丢失,并在开具登记清单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对易腐烂、易变质、不易保存,或者无法拍卖的工具、物品,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2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予以变卖。
  对违法暂扣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暂扣财物损失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条 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人应当先进行教育,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城管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在3日内或法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鉴定,并书面告知城管执法机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