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属下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穗国税发[2009]13号 2009年1月13日)
荔湾区国家税务局、荔湾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所属番禺等地新开设的13个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荔国税发〔2008〕87号)收悉。鉴于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与其下属分支机构实行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货物、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在番禺、花都、增城、南沙新开设的13个分支机构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号)的有关规定,由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由此影响分支机构所在区的收入由广州市财政年终专项结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