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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3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8年1月1日起应税所得率标准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8〕5号)文规定执行,今后若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税管二处)反映。

  二OO九年一月八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办法》及其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划定征收方式。

  第四条 《核定征收办法》所称核定征收,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对纳税人当期或以后纳税期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即对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当期或以后纳税期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方法,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采取的核定征收。

  (二)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即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企业所得税,虽已确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但由于其具有《核定征收办法》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税务机关采取的核定征收。

  第五条 《核定征收办法》第三至第八条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所称的两种类型的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办法》十四条仅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所称的第一种类型的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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