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核定征收办法》第
四条规定的核定征收具体方式包括:
(一)核定应税所得率(即“定期定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实际应税收入额或实际成本费用支出额,依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核定纳税人一定时期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方法,计算核定纳税人一定时期的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1.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2.定期定额定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依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核定纳税人一定时期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的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的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根据
《核定征收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具体方式,区别下列不同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
(二)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八条 《核定征收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核定征收具体方法,税务机关要区分不同的核定征收具体方式适用:
(一)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设区市和县级税务机关可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规定确定具体行业和企业的应税所得率。
(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核定应税收入额、成本费用支出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3.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所得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所得税额从高核定。
核定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按照“定期定额定应税所得率”办法计算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第九条 对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实行一种征收方式。企业将部分业务(项目)对外出包(出租)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方符合独立纳税规定的,可单独鉴定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