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根据
《核定征收办法》第
七条的规定,以纳税人主营项目确定适用应税所得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经营项目及其应税所得率计算综合应税所得率,然后在上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内依照以下方法确定应税所得率:
(一)综合应税所得率在主营项目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范围之内的,适用综合应税所得率;
(二)综合应税所得率高于主营项目应税所得率最高幅度标准的,适用主营项目最高应税所得率;
(三)综合应税所得率低于主营项目应税所得率最低幅度标准的,适用主营项目最低应税所得率。
(四)主营项目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首先适用上一级税务机关的规定,上一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没有幅度标准的,可适用再上一级税务机关直至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综合应税所得率=∑上期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100%
主营项目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按照纳税人应税收入额依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以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为主营项目;
(二)按照纳税人实际成本费用支出额,依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以所有经营项目中成本费用支出额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为主营项目。
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对纳税人当年度主营项目进行认定;当年度主营项目发生明显变化的,可依据当年度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对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所称的“定期定额定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应按其经营项目分别核定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和适用应税所得率,然后再综合计算核定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各项目应税收入额×各项目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或:应纳所得税额=∑〔各项目成本费用支出额/(1-各项目应税所得率)×各项目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并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三条 《核定征收办法》第
九条关于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规定,区别以下情况适用: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当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表》(参见附件3),申报调整当年度已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申报调整时限至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
1.由于企业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结构等发生变化,引起年度主营项目发生变化,应按变化后的主营项目申报调整应税所得率的;
2.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超过或低于按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20%的。纳税人发生这种情形调整应税所得率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