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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务机关认为由于临时性收入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发生,导致企业税负与同行业税负差异较大的,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核定征收办法》及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核定征收的争议处理。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争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争议的,也可以在接到有关核定文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纳税人在未接到税务机关调整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应当按照原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和《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分经营项目情况表》作为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内部审批文档,应与《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纳入纳税人户管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纳税人编码:          鉴定期:  年度         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经济性质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总额

 

上年注册资本

 

上年原材料耗费量(额)

 

上年职工人数

 

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

 

上年固定资产原值

 

上年商品销售量(额)

 

上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额

 

上年所得税征收方式

 

上年缴纳流转税额

 

上年流转税征收方式

 

上年开具发票总额

 

上年享受减免税类型

 
 

上年发票管理方式

领购

 

上年减免税额

流转税

 

税务窗口开具

 

所得税

 

其他

 

其他

 

上年税后利润分配情况

 

其他情况说明

 

  项    目

评价标准(在对应项目打“√”)

账簿设置、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不能正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总额

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

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

能正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总额

纳税人自报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情况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管理员审查意见(可另附材料):

   

  

    

 

   

  

经办人签章:①       ②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鉴定意见:

        

负责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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