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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告知事项:

  1.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2.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表》,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3.核定征收的争议处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争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纳税人也可以在接到有关核定文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纳税人在未接到税务机关调整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应当按照原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税款。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叁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2.“主管税务机关鉴定意见”填写实行何种核定征收方式,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必须体现主营项目、应税所得率等内容;采取核定“税款”的,必须体现经营项目及该项目对应的经营额、应税所得率、税款,以及综合计算核定的税款。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季节性的,必须按月核定“税款”。

  附件二:
  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分经营项目情况表(略)

  填表说明:

  1. 本表数据填报鉴定年度上年度数据,用于判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有季节性以及多业经营企业的主营业务。填写的数据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的数据为限,偶然性发生的数据不填。

  2. 收入(成本费用)项目按照应税所得率对应的行业填写,各设区市国、地税局将联合统一确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对应的行业列举于本表,供纳税人填报参考。

  3.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附件三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表

  所属年度:

  纳税人编码:        单位名称:

调整前征收方式

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

 

申请调整原因及具体情况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

1. 采用直接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连续三个月实际发生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

 

2. 采用“定期定额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连续三个月应税收入额或实际成本费用支出额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

 

3. 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时所确定的经营范围或经营地点之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

4.企业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年度主营项目发生变化,需要按变化后的主营项目调整应税所得率

 

5.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超过或低于按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20%

 

具体情况说明

   

纳税人申请调整内容

 

1.主营业务从     月(季)由原       行业调整为      行业,应税所得率由   调整为   

 

2. 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超过或低于按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20%,应税所得率由   调整为   

 

3.核定月(季)度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从    月(季)由    元调整为    元;

 

4.核定月(季)经营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从    月(季)由   元调整为    元;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1.核实或查实情况:

   

2.调整意见:

   

税管员签名:

   

分局(所)长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县(区)级地税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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