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273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内容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正抓紧开发,关联申报模块将紧随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完成投入使用。各地税务机关要把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作为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组成部分,结合一并布置开展。
二、结合各地实际,分步实施。2008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选择在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和跨国(境)投资企业、外向度较高的规模企业中重点开展。各地要认真做好资料数据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关联申报率和申报的准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