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
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272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强化对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管征,做好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辅导,保证税款及时征缴入库;并认真执行税收协定(安排),及时办理非居民股东退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