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9】49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08]153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安徽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通知》(劳社[2008]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证》发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本市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免费领取《登记证》。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且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的;
5、复员退伍军人及运动员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二、《登记证》的申领、发放程序
1、《登记证》一律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申领。外地农村在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暂住证到居住地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申领。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各类单位失业的,由经办机构查阅劳动保障系统网中的社会保险关系信息。
2、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负责《登记证》的审批、发证;对补发的《登记证》在证件上标注“补发”签章,补发的证件编号为原证件编号。对外地市发放《登记证》后,户口转入我市的,重新核发《登记证》。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1、认定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登记证》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有就业能力、处于失业状态的下列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1)符合“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