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3)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
(5)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
(6)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2、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实行本人自愿申请,社区核实,街道(镇)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制度。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并填写《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申请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登记证》,及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手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确认由经办机构查询《零就业家庭管理系统》;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提供《非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2)社区核实。经核实符合认定条件并张榜公示72小时后无异议的(社区对张榜公示资料拍照留存),在《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至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上工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街道审核。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同时对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进行审核,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
(四)辖区认定。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同时对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进行审批。并在申请人所持《登记证》相应栏中标注“就业困难人员”类型、认定时间,加盖认定机构专用印章。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报人,并说明具体的原因和理由。
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凭本人所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四、《登记证》的管理
1、持《登记证》的各类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证件上标注,并把相关情况录入微机,杜绝重复办证和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等现象发生。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聘用的一年内,企业不享受就业再就业有关扶持政策(改制企业除外);对弄虚作假,套取各项补贴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