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遗失《登记证》的,由本人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启事,
并携带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启事到原《登记证》发证社居委核实后,由社居委办理补办手续;各社居委在补办《登记证》前,必须对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检索,已享受到优惠政策的,必须在补办的《登记证》上进行注明,再发给申领人。
3、农村登记失业人员和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补充资料的方式随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报表上报,暂不纳入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失业人员统计范围。
4、登记失业的注销。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
(5)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或死亡的;
(6)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9)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不就业的;
(10)连续6个月未与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联系的;
五《登记证》发放工作要求
1、《登记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作。《登记证》的编号共计12位,其中前4位由省级代码+市级代码组成,后8位由劳动保障系统自动生成。如张某为合肥市第一位登记失业人员,其编号为340100000001;李某为合肥市第二位登记失业人员,其编号为340100000002。
2、建立《登记证》的发放管理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网络统一管理。严格“先录入后发证”的工作程序,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对暂无条件联网的社区,可到就近联网街道或社区录入信息。
3、《登记证》实行实名制,一律免费发放。各区《登记证》发放数量不足时,需提前10天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以便向省申请调拨。
4、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在《登记证》办理中遇到疑难问题的,应及时报街道、区(县)劳动保障局处理,区(县)劳动保障局难以处理的,报市劳动保障局协调解决。
5、《登记证》发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有效地发挥《登记证》在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大力促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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