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三集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8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镇发〔2009〕1号),加快推进农民居住向社会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经研究,现将《关于推进农村“三集中”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推进农村“三集中”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镇发〔2009〕1号),加快推进农村“三集中”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农民居住向社区集中。全市农民逐步向规划保留的1609个集中居住点集中;从2009年开始,全市省级经济开发区、经济十强镇、辖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省级重点中心镇和营业收入超亿元的村全面启动集中居住工程,各辖市区每年至少重点建设一个镇,到2012年实现10个镇、35个示范村分别有45%和55%以上的农民向城镇和新型社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到2012年全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达到50%以上。工业向园区集中。到2012年形成10个营业收入达100亿元的镇工业集中区,全市镇工业集中区营业收入占农村工业总量的70%以上。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农民自愿;因地制宜,彰显特色;规范程序,阳光操作。
三、工作重点
1. 完善镇村规划。编制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2010年全面完成省级重点中心镇控规编制,2012年完成剩余建制镇控规编制,完成全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全市村庄分三类推进集中建设:城市控制区和小城镇周边地区的村庄,将其融入城市和小城镇统一规划;规划保留的集中居住点,依据规划集中建设;规划撤销居住点的农户,逐步向集中居住点转移。城市(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内农村居民住宅被拆迁或农户申请新建翻建住宅的,通过公寓房或货币化进行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城市(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外,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连片整村(组)被征地拆迁的失地农户,一律进入城镇(区)、社区公寓房或货币化进行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城市(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外,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农村居民(户),包括已居住在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内的农户,需新建、翻建、改建住房的,就近安排进入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新建农民住宅一律进集中居住点,新上企业项目一律进工业集中(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