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则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8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镇江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镇江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则
为明确职责,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太湖流域环境安全,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案》、《镇江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暨专项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镇江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议事和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
二、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纪委(监察局)分管负责同志和市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农林局、农机局、城管局、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丹阳市政府、句容市政府、丹徒区政府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名单附后)。
三、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组织实施太湖治理方案和工作方案,履行综合监督协调职能。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负责制订分解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与年度工作任务,对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中期、年度考核。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行治太工作职责情况。负责定期报告和通报治太工作情况,统一发布相关信息。负责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承办市政府和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负责本部门或地区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由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协调、推进各项防治工作,定期汇报实施进度,接受工作考评。
五、为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更好的协调推进全市各项环保工作,相应调整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第二章 成员单位职责
六、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人民政府:作为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确保水质考核目标的实现。
七、市委组织部:负责太湖流域市县党政主要领导环保工作实绩考核。对太湖流域各辖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工作实绩改进意见。指导做好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工作实绩的考核工作。
八、市委宣传部:负责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的宣传和舆论导向工作。
九、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有关联系协调和督促检查等方面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筹备工作。
十、市发改委:将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负责电力、钢铁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加快发展新兴产业。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方案、重点项目投资安排计划,抓好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监督管理市级重点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