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市物价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完善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配合市环保局推行排污权初始有偿取得、排污权交易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
第三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三、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
二十四、工作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或者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二十五、全体会议由工作小组成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部署工作小组的重要工作任务;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十六、工作小组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并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专家列席会议。
二十七、根据工作需要,工作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专题会议,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十八、工作小组全体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工作小组组长签发,或由主持会议的副组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
第四章 目标管理
二十九、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确认年度工作目标,并分解各部门与各辖市、区年度防治工作任务。相关部门与辖市(区)政府也要相应将本部门或地区水环境综合防治工作目标和责任逐级分解,并定期组织检查、评估、考核和通报。
三十、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承担各成员单位年度太湖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三十一、每年年初,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对各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指标进行量化,报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审定执行。重要工作、重大工程,申请列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
三十二、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治污工作情况,列入部门行政效能考核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对完成任务情况较好的,报请市政府给予表扬;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报请市政府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失职渎职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章 督促检查
三十三、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对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三十四、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各成员单位组织一次全面督查。督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工作小组和市政府。有关重点工作,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督查。
三十五、每年第一季度,市委组织部和市监察局对各成员单位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报告。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政绩考核、提拔任用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