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教学用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学校要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危险物品的采购须实行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入库保管。教学、科研、生产中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教学使用危险物品应由实验室相关人员领取,在教师指导下分给学生。学校在兴办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过程中,不准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准使用未达到安全标准的机器、设备及厂房;严禁组织中小学师生到煤矿、矿厂等场所参加任何活动。
(七)消防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落实《青海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各项内容,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八)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主管部门、学校领导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对于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学校应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的协调工作。
七、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确保措施到位
(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由省教育厅牵头,建立由政府各职能部门参与的青海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也要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任务,履行职责,共同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加强各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切实发挥各部门的合力作用。联席会议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专门会议,针对不同时期安全工作的要求,进行专题研究,并制定相关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二)要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通报制度。根据学校工作的特点,在每学期开学、放假等重要时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开展学校安全检查工作,将检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级联席会议根据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履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并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表彰。对于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层层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责任分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联席会议予以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