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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每年6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管理人员初审。收到纳税人提交的认定材料后,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传递至管理分局负责人复核。
  (三)管理分局复核。收到管理人员传递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管理分局负责人应及时进行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传递至税政部门。
  (四)县级局审查认定。收到管理分局传递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税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予以认定的,经主管局长签署意见,一份传递回管理分局,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税政部门留存。
  第九条 经县级地税机关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继续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再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报。
  第十条 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管理。
  (一)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查账征收企业,在填写A类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第四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的,或延期申请且未有正当理由的,一律按照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预缴税率一经认定,非因特殊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 对年内新办企业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次年6月10日前,企业再根据其上年实际经营情况按规定程序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企业年初资产金额按照企业成立的当月确定。
  第十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登记台账》(格式由各市局自定),对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要分行业逐户进行登记汇总。每年的6月30日前,各市地方税务机关要将上年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分行业户数和认定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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