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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新昆明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

  (一)关于投资审批管理权限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一步对昆明市下放投资审批管理权限。
  1.除国家限制类、跨州市及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外,将省级权限内其他投资类项目的核准权限下放昆明市,需要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昆明市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2.除国家限制类或国家有明确要求的行业、跨州市及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外,将省级权限内其他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和“三同时”验收审批权下放昆明市,由昆明市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3.将昆明市对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资项目投资核准权限上调至1亿美元,对限制类外资项目投资核准权限上调至5000万美元,报省级主管部门转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财政税收管理权限
  1.积极支持鼓励昆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除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对昆明辖区内的其他国定和省定开发区,以2007年为基期年,2008年至2012年间,新增财政收入超基数上解省财政部分按80%返还,专项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
  2.将昆明辖区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权下放昆明市,昆明市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调整出租房屋综合税率。
  (三)关于证照和资质管理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对昆明市下放有关证照和资质管理权限。
  1.除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省级部门核发且明确不能再向下授权的以外,将省级权限内的建设、商务、环保、安监、质监、食(药)品监、工商、科技、市政等证照和资质管理权限下放昆明市核发,由昆明市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2.将昆明市辖区内劳务合作企业乙级和二等以下(含乙级、二等)的建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园林绿化等企业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的审批及发证权下放昆明市,由昆明市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城市建设管理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对昆明市下放城市建设管理权限。
  1.凡在昆明市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招标监督管理均下放昆明市审查备案,涉及消防、环境、抗震等需要报省级有关部门专项审查或备案的,由昆明市直接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
  2.凡在昆明市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均由昆明市负责核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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