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将昆明市辖区内的散装水泥及新墙材专项基金对用户的征费全额返还昆明市。
(五)关于土地审批管理权限
按照全省土地总量平衡的原则,适当放宽昆明市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权。
1.在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适当增加昆明市的建设用地总量和供地计划指标,加大昆明市存量土地的处置盘活力度,尽可能满足现代新昆明建设的用地需求。
2.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家和省级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范围内,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即1500亩以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由昆明市依法审批,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但昆明市不得把该审批权再下放县(市、区)和开发区。
3.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家和省级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范围内、并且供地方案已明确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昆明市依法审批,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但昆明市不得把该审批权再下放县(市、区)和开发区。
4.积极支持昆明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凡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卜地处置,在符合上述第3条的前提下,由昆明市依法审批,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5.适当增加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指标,积极支持昆明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和滇池流域“四退三还”工程。
(六)关于价格管理权限
1.建立省和昆明市“分级定价、属地管理”的价格管理体制,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定、调价权限下,由昆明市负责辖区内市场的价格监管,并且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先行使临时价格干预权,再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2.将昆明市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煤气、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有线电视收费、物业服务、城市公交运输、重点游览参观点门票等省级价格定价管理权下放昆明市审批,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积极支持鼓励昆明市建立垃圾处理市场化运作机制和收费机制,多渠道筹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
(七)关于人事、机构和编制管理权限
1.积极支持鼓励昆明市率先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步伐,严格控制机构人员编制,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2.在省确定的昆明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将市级机关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招考录用审批权下放昆明市。
3.在省确定的昆明市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将市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审批权下放昆明市,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4.将市属事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权下放昆明市,由昆明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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