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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领域
  凡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均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首先,确定部分省级机关重点在信息网络服务、培训教育、会议接待、后勤服务等领域进行试点。
  事业单位要配合事业单位改革,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凡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均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试点范围。
  鼓励昆明、红河2个综合改革试点州(市)在市政公用事业、民政事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关后勤等领域进行试点。
  (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条件
  1.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应该具有公益属性;
  2.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应该适宜于制定量化评估指标体系;
  3.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应该具备竞争市场。
  (三)政府购买服务供应方的资质
  服务供应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备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专业资质要求;
  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具体事项及要求应向社会公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服务供应方确定后,由购买服务的单位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正式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具体事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及支付
  1.资金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应根据所确定的购买服务事项,于当年财政要求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前提出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事项。
  购买服务的支出规模应低于由政府直接提供该项服务原有经费支出规模。
  2.资金支付。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后,财政部门应预付服务供应方启动资金,原则上为合同约定应付费用的30%,预付比例最高不超过60%,服务履约结束以前,预付比例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90%,余款待服务事项评估结束后,根据评估结果支付。具体资金支付方式按财政国库制度规定办理。
  突发性的临时服务事项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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