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限时办结规定和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限时办结规定(试行)》和《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规定(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七日
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限时办结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投资管理体制,加强对全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确定对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显著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重要原材料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
(二)城建、环保和生态环境等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扶贫攻坚项目;
(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项目;
(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下列事项纳入限时办结范围:
(一)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事项;
(二)省级部门转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事项;
(三)省重大投资项目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批的事项。
第四条 限时办结应当遵循规范、高效、及时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水平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五条 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办理时限总体要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