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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限时办结规定和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规定的通知

  (一)省级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在正式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省级部门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的,省级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负责上报,并在上报后60个工作日内负责向国家对口部门汇报,直至获得审批文件。
  第六条 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具体办理时限是: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审批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批的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40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12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农用地征收和转用的审批,属于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项目,30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者上报。
  第七条 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办理时限从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但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审议等所需时间。
  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审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限时办结实行“行政问责制”。未按照本规定时限办结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第九条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时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的透明度,及时解决审批核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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