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确定对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显著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重要原材料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
(二)城建、环保和生态环境等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扶贫攻坚项目;
(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项目;
(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遵循全面履行行政机关职能职责,服务社会公众的原则,及时通报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中的重要情况,确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工作。
各州、市、省级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当每月按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项目审批核准信息。
第五条 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情况;
(二)省级部门转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情况;
(三)省重大投资项目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批情况。
第六条 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一般采用书面通报、会议通报等方式。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情况,每月向州、市、省级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通报,并专题上报省委、省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6月和12月分别召开一次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情况通报会。根据通报内容,可邀请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领导,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省级干部)及省直部门负责人、项目业主参加通报会。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情况专题通报会。
第八条 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将项目审批核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通报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