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第6号)
《云南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异常发票清分核查操作规程(试行)》已于2008年11月24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异常发票清分核查操作规程(试行)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销售统—发票》异常发票(以下简称异常发票)数据核查管理工作,通过对车辆购置税征收中产生的机动车辆销售异常发票数据的清分核查,规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防范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税基受到侵蚀,制定我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异常发票清分核查操作规程。
一、工作职责
异常发票数据的上报及清分下发由各级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一条龙数据上报及清分流程)。县(区、市)局税政部门负责接收信息中心清分的异常发票数据,对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后移交税源管理部门核查。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在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应负责对异常发票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对机动车辆经销企业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进行分析。
二、工作内容
异常发票是指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申报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剔除增值税,以下简称购车价格)低于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发票。对异常发票的核查,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机动车辆经销企业的管理
1.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购、销、存电子台帐(附件6)。
2.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每月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下载格式交企业填制)(附件2);
(2)当月取得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其他普通发票)及购、销、存电子台帐(附件6);
(3)《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下载格式交企业填制)(附件3)以及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实行增值税网上申报的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报送期限应不少于每季度报送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