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降价车辆事前备案。
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车辆中,要对某一批车辆进行降价处理时(降价处理:指以低于该车进货的购进价销售车辆),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正当理由,出具有效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备案申请及经销企业提供的资料,确认其真实、有效后给予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各类降价理由时应包括以下要素:
(1)厂家降价:出示生产企业出具的要求降价的公务文书;
(2)质量原因降价:出示生产企业出具的车辆质量问题证明书或具有修理行业资质修理企业的认定书;
(3)库存降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销售车辆是否属于备案车辆并且库存三年以上;
(4)其他原因降价: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提供正当理由。
机动车辆经销企业申请备案时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予备案。
(二)税源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报送的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2.主管税务机关每月的数据核查、分析工作完成后,税源管理部门要对达到纳税评估或实施日常检查标准的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或进行纳税评估;对未达到纳税评估或实施日常检查标准,但存在一定问题的机动车辆经销企业,要进行政策宣传及纳税辅导,规范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促进企业规范管理。
3.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管理员应定期下户核实发票使用情况及企业购、销、存情况,对不符信息应及时调查核实。
(三)异常发票核查
异常发票核查的原则是在逐票核实基础上进行重点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每月对税政部门移交的《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内机动车辆经销企业产生的异常发票进行逐票核实,对数据分析中发现有问题的异常发票或企业要进行重点核查。对异常发票的核实按以下要求进行:
1.税源管理部门应要求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对异常发票产生原因逐票进行书面说明。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每月应将情况说明及异常发票复印保存备查。
2.未进行“降价车辆事前备案”,产生异常发票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异常发票核查时按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核定其销售额,并征收或补征增值税。
3.对因非正常损失导致降价处理的,应按规定要求其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4.机动车辆经销企业以低于同类型车辆进货的购进价格销售车辆,产生异常。若异常原因是机动车生产企业以返利形式以低于同类型车辆出厂价格将车辆销售给机动车辆经销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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