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加快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强化公益性技术推广,放活经营性技术服务,逐步完善以政府农业科技推广机构为主导,院校、科研单位、企业以及科技特派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科技示范户等广泛参与、密切合作、服务灵活、充满活力的多元化新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业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管理体制,切实增强乡(镇)、村两级农技推广服务能力。推动企业与农民的紧密结合,实现企业与农民双赢。把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作为科技要素引向农村的重要载体,促进技术、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有效结合。
(十六)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科技、涉农部门,完善和创新自治区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引进、激励、监督以及服务保障等机制,依托重大农业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和自治区农业科技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支持,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加快培育以农业科技高层次领军人才及科技创新团队为主的农业科技研发队伍。以切实解决农业生产一线科技力量薄弱问题为着力点,大力实施科技人员素质再造工程;严格执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公益性农业科技人员的人事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进得来、出得去”的岗位动态聘用制,加快培养稳定、高素质的农村科技推广服务队伍。认真实行“三保两优先”和贷款授信发放“金卡、银卡、铜卡”等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的特殊政策,不断完善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计划,加大科技项目支持力度,增强科技特派员创业能力,壮大科技特派员创业队伍。
(十七)推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科技、财政及涉农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同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围绕区域特色和支柱产业发展,集聚和整合技术创新要素,把活跃的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资源、人才资源有机结合起来,搭建产学研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互动合作的平台。
五、强化农业农村科技工作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对农业农村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业农村科技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农村改革发展的考核内容。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自治区农业农村科技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指导工作,加强对科技类企事业机构的规范管理与服务,会同农牧、水利、林业、财政、扶贫等部门提出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涉农部门及有关企业提出重大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
(十九)构建加大农业农村科技多元化投入的新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对农业农村科技工作的投入,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促进农业科研投入的统筹规划。从2009年开始,设立自治区农业科技创新基金。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要向培养、引进农业科技高层次人才方面倾斜。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农发行等金融部门的合作,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与农业科技的融合,构建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的工作机制。高度重视重大农业科技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和引导科技担保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农业科技园区为农业科技贷款搭建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