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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

  (十六)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为。市县政府要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禁止不具备资格的单位以及无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做到职责分明、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行政裁量指导意见。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记录和案卷评查制度,做好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的执法记录、立卷和归档。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十七)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市县政府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逐步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由于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监察部门及时审查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十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县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收到群众对行政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依照职权进行调查或转送有关机关处理,并及时将调查或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市县政府要指定机构收集分析舆情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涉及行政行为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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