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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市政府审批时间不计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纳入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有效期1年。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非计划内项目领取《纳入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审查

  一、审批内容

  对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进行审查。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府〔2004〕177号)第六条;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深府〔2005〕56号)第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改造项目列入已公布的《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

  (三)取得区政府(区城改办)对改造专项规划的书面意见;

  (四)设计单位资质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

  (五)设计成果符合《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有关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区政府对改造专项规划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四)对改造用地进行确认的相关文件;特区内改造,须提供原农村用地资料,特区外改造项目,提供市政府有关改造用地范围的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五)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划图册和有关图纸(盖章须齐全,原件各6份)及电子数据1份;

  (六)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资质证明文件、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划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http://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整体拆建改造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初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局部拆建改造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

  注: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城中村(旧村)改造的专项规划包括两种类型,即整体拆建改造规划和局部拆建改造规划,整体拆建是指改造率(被拆除改造的建筑面积与改造前总建筑面积之比)在30%以上的项目;局部拆建是指为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率不足30%的项目。

  九、审批程序

  (一)属整体拆建改造规划的: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公示--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公布--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审查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二)属局部拆建改造规划的: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公示--审批--公布--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审查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公示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时间不计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审批意见书》。经审批的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在其设定的规划期限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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