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提供项目招标文件;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供当年的计划立项批文;
(四)投标单位数量、招投标程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
(五)投标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的规模、性质相符,不存在围标嫌疑;
(六)工程内容、成果满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设计及建筑方案评标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第四条、第十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书》(原件1份);
(六)项目招标文件(原件1份);
(七)涉及相关部门的,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批准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第四条、第十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备案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规划局网站(http://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登记决定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九、登记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书》上加盖公章;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书》上加盖公章,无期限规定。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文件经备案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招投标。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一、审批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前检查已放线建筑定位(或桩基定位)是否与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相符,并检查建筑物退红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二、设定依据
《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
五十五条、第
六十九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证明文件;
(二)已办理开工手续;
(三)已现场放线;
(四)已取得《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五十五条、第
六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原件1份);
(四)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